行政主體的種類
我國行政主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又稱為“被授權的組織”)。
①行政機關,泛指國家機關之中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的那一類機關。
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予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非行政機關的組織,經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即可成為獨立實施公共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組織,還包括并非行政機關,但又屬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機構。
而行政法律主體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凡是行政法律關系中涉及的主體都可以被歸入行政法律主體,包括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主體等等。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則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它行使權力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責任也由委托機關承擔,這是它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最大的區別。
關于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派出機關在我國只有三類,分別是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派出機構在日常生活中則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最大的區別在于:派出機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而派出機構則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三者的區別
“廢止”與“撤銷”的不同是:前者針對合法行為,行政行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后者針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為,撤銷的效力溯及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以下四個方面:
①明顯、重大的違法行為。無效行政行為是明顯、重大的違法行為,其與違法行政行為是種屬關系。
②抵抗權。對于一般的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依公定力原理,行政相對人不得抵抗,必須先行服從。而針對無效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權。
③請求權。行政相對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機關確認并宣布行政行為無效,而對于可撤銷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只能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撤銷的請求。
④確認權。有權機關可以在任何時候確認行政行為無效,而對于可撤銷行政行為,超過法定期限之后,有權機關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