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改
憲法修改是憲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憲法修改權的國家機關或其他特定的主體對憲法規范中不符合憲法制定者利益的內容加以變更的憲法創制活動。
憲法修改對想法自身的穩定性和政治的連續性都有消極作用。頻繁的憲法修改,甚至會破壞憲政治程序和社會秩序。為了減輕憲法修改的負面影響和充分發揮其適應現實社會的積極作用,憲法修改應遵循一定的原則。
一、慎重原則
所謂慎重原則,指的是修憲機關在決定是否修改憲法和如何修改憲法是應進行全局性的綜合考慮,只有在條件成熟時才可以修改憲法。
慎重修憲的原因包括:
其一,憲法位于一國金字塔法律體系的頂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根據。憲法修改后,其他法律為了與憲法保持一致以獲取因具有合憲性而享有的各項保護措施,必然會做出相應的變更或廢止。這樣,整個社會的立法成本會驟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終承擔者--納稅人的負擔也會隨之加重。并且,更令納稅人難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進行大規模的調整期間,國家權利與公民權利的運作區間呈不定狀態,公民沒有充分的依據來尋求法律保護。同時,原有行為預期的瓦解也將使社會陷入無序和停滯狀態。
其二,如果一個社會已經具備了民主傳統,那么對于憲法的任何修訂都必須盡量不去觸動憲法的結構。憲法結構的穩定使憲法穩定的外在表現。憲法結構不宜觸動的原因是:特定時代的制憲者對自己設計的憲法結構總是情有獨鐘,同時期的普通公眾也心存戀舊情結。憲法修改,即使內容更趨正當性,但由于觸動了憲法機構,致使部分公民產生憲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覺,從而可能誘發抵觸情緒,使新憲法的實施困難重重。
二、程序正當原則
英國人蒲萊斯根據修憲機關和修憲程序的差異,將憲法分為柔性憲法和剛性憲法。前者指憲法的修改由普通立法機關或依普通立法程序進行;后者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修憲權由特殊的制憲團體專有;二是修憲草案雖由普通立法機關進行,但需經其他團體批準,三是普通立法機關可為修憲機關,但修憲程序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或要求召開上下兩院的聯席會議,或要求2/3以上的多數贊同等。目前,各國憲法多規定嚴格的修憲程序,即以剛性憲法為主。雖然各自的修憲程序存在差異,但在價值取向上,都追求程序的正當性。
修憲程序的正當性一方面有利于確保修憲內容的正當性,從而提高其社會的適應能力,延緩下一次憲法修改的到來;另一方面能增強修憲內容的可接受性,為其實施鋪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