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淵源與結構
一、憲法的淵源
1.成文的憲法典。憲法文件不同于憲法典。
2.憲法性法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如英國規定憲法問題的所有法律都叫憲法性法律,因為沒有憲法典。在我國成文憲法國家,由國家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憲法國家,既存在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既憲法典,又存在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即普通法律中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如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議機關議事規則等。
3.憲法慣例,指憲法條文無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存在,并為國際機關、黨政及公眾普遍遵循,且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的習慣或傳統。違反憲法慣例不構成違憲。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慣例很多,成文憲法國家也有憲法慣例,如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開會的時候,政協就同時開會,政協委員可以列席人大會議,任何法律法規均未作此規定,這種事實上“人大政協一同開會,政協委員列席人代會”即我國的憲法慣例。 采集者退散
4.憲法判例,是指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或普通法院有憲法審查權的國家,他們的法院在判決憲法案件過程中作出來的判決,而且這個國家又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判出來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或者以后的判決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能夠作為法律來引用的憲法。
5.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二、憲法的結構
序言,正文,附則
附則的地位(憲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當然應該與一般條文相同)和作用, 兩大特點:1.特定性;2.臨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