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關系的主體
憲法關系主體是依據憲法規范直接參與憲政活動的政治實踐主體,是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和直接行使者。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規范,權利義務承擔者的范圍十分廣泛,公民、外國人、法人、國家、民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都在某個或某幾個領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憲法關系的基本主體則是公民與國家。
(一)公民
在立憲國家以前的各種政治社會形態中,占社會大多數的人始終沒有成為政治關系的完整主體。只有在政治關系發生歷史性變革之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現的人才真正成為政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的名義參與到政治關系之中。人在身份上的變革使公民成為憲法關系中最為活躍的主體因素。
(二)國家
國家是一切政治關系的主體,但并非一切國家都是憲法關系的主體。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國家是近現代以來其內部結構和外部形式發生了重大變革的民主國家。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國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定性。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地位由憲法和法律確定,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國家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國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權力行為的嚴格程序;二是憲法賦予國家對社會及其成員以政治強制力;三是由于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權力的載體和體現,因此國家機關是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三)其他主體
由于憲法規范所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因而通過憲法規范承擔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主體眾多。在憲法關系中,公民一國家關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種憲法關系和其他各種憲法關系主體。這些派生出的主體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民族、政黨和利益集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