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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基礎知識之人民警察的組織管理

        一、人民警察的錄用

        (一)人民警察錄用的條件

          1.擔任人民警察的條件?!度嗣窬旆ā访鞔_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的條件:(1)年滿18歲的公民。年滿18歲,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齡。達到了這個年齡,才具有完整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發育才逐漸成熟。(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我國憲法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人民民主專政、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規定了國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體現了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須擁護憲法,捍衛憲法。(3)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質,就是忠于黨、忠于人民、忠于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為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英勇奮斗。良好的業務素質,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業務工作的基礎知識,掌握一定的專門業務技能,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事,講究工作方法,熱愛和做好本職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遵紀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職業道德,秉公執法,實事求是,聯系群眾,艱苦樸素,清正廉潔。因此,有錯誤的政治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公安常識,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為人民警察。(4)身體健康。健康的體魄,充沛的精力,是適應人民警察繁重、艱苦的工作,掌握警務技能的基本條件。否則,難以完成任務,難以適應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錄用人民警察時,必須經過體檢,合格者方能錄用。(5)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條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質的基礎。隨著社會的發展,全民文化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法制觀念普遍增強,社會治安日益復雜化,犯罪趨向智能化,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有較強的協調、組織、判斷、處置能力,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高中畢業是對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對國家公務員(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則為大學專科以上。(6)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人民警察要求嚴格,條件艱苦,往往需要夜以繼日,連續作戰,有些工作有戰斗性、危險性,甚至會有犧牲。人民警察必須服從上級的指揮領導,嚴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不畏艱難困苦,不怕流血犧牲,敢于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沒有為人民公安事業獻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國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中,依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對人民警察的錄用條件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年齡在25歲以下。特殊崗位或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歲。(2)身體健康,體型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

          2.不得報考人民警察的情形。人民警察作為國家執法人員,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這就要求人民警察機關要嚴把進人關,不得錄用有犯罪記錄和受過開除公職行政處分的人員,以保證人民警察隊伍的純潔。因此,《人民警察法》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進一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4)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二)錄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則

          《人民警察法》第27條規定:“錄用人民警察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1.錄用人民警察的程序。人民警察的錄用方法一般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方法。具體程序根據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程序進行。(1)發布報考公告。報考公告的內容應包括:擬錄用人員職位、數量、報考的資格條件;報名的日期、地點和報名手續;報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試時間、地點等。報考公告應在考試前一定時間,通過報紙、電視或其他新聞媒介向社會發布,以便廣大公民了解情況;并讓報考者有所準備。(2)進行資格審查。這是保證錄用人民警察素質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審查報考者是否具備人民警察的條件,符合條件者方可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資格審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門負責。(3)考試??荚嚨哪康氖菧y試報考者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水平,以及適應職位要求的業務素質。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筆試和面試兩種,筆試是測試報考者的文化基礎、專業知識、寫作能力和思維能力等。筆試合格者可參加面試,面試是面對面地直接觀察和測評報考者的素質,包括語言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儀表等,主要有口試、智能測驗等??荚嚬ぷ饔墒〖壒矙C關統一組織實施。(4)考核??己耸窃诳荚嚨幕A上進行的,其對象是參加考試合格者,。其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質、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門組織實施。在考核中,要依靠報考者所在單位的組織和群眾,做到全面、客觀、公正。(5)審批。考核工作完畢后,由用人單位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綜合評定報考者的考試考核結果,確定錄取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審批后,用人單位還要張榜公布錄取名單,然后為被錄取者辦理錄用手續。

          對新錄用的人民警察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年。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訓和進行工作見習。合格者,正式任職;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

          2.錄用人民警察的原則。人民警察的錄用與國家公務員的錄用一樣,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1)公開原則。人民警察錄用的標準、條件、方法、程序、結果都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2)平等原則。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均有平等的機會和權利報名參加考試。(3)競爭原則。報考者能否被錄用,取決于本人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考試成績。(4)擇優原則。經過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錄用資格,由公安機關擇優選拔,量才錄用。

        二、人民警察的辭退

         (一)人民警察辭退的概念和特點

          人民警察的辭退,是指公安機關對已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在公安機關繼續工作的人員,解除其與公安機關任用關系的一種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辭退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辭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機關的法定權力,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辭退公安民警,無需征得被辭退人員的同意。

          2.辭退公安民警必須有一定的法定事實,無法定事實,公安民警不得被辭退。

          3.辭退公安民警必須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辭退沒有法律效力。

          4.被辭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業保險。

          (二)建立人民警察辭退制度的意義

          1.實行辭退制度是公安機關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長期以來,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著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沒有健全的錄用和辭退制度,使得“進口不嚴”、“出口不暢”,即使發現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也很難辭退,嚴重影響了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削弱了公安隊伍的戰斗力。辭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這一老大難問題得以解決。

          2.實行辭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機關形成競爭機制。在傳統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單位沒有辭退權,不能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難以激發公安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辭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喪失人民警察資格的人,又可激勵廣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3.實行辭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隊伍活力,提高公安隊伍素質的重要措施。公安機關只有經常進行新陳代謝、吐故納新才有活力,辭退制度就是公安機關實行新陳代謝的重要保證。只有不斷淘汰那些喪失人民警察資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隊伍的素質。

          (三)人民警察辭退和不得辭退的條件

          1.人民警察辭退的條件?!豆矙C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1)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2)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3)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4)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5)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經培訓試用后仍不合格的,應當予以辭退:(1)作風散漫,紀律松弛,經常遲到早退或者上班時間經常辦私事的。(2)遇事推諉,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的。(3)耍特權,態度惡劣,刁難辱罵群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經常酗酒的。(5)私自將警械、警服、警銜標志轉借、贈送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規定著裝,警容不嚴整,舉止不端莊的。(7)對遇有危難情形的群眾拒絕提供救助的。(8)文化、業務素質低,不適應公安工作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5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錯誤比較嚴重,又不宜給予行政開除處分的,應當予以辭退:(1)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2)違法實施處罰的。(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4)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的。(5)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個人、組織的。(6)給違法人員通風報信或者給違法活動提供保護的。(7)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8)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的。(9)在執行公務中貪生怕死,臨陣脫逃的。(10)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的。(1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12)誣告他人,壓制和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13)道德敗壞,生活腐化的。(14)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辭退的條件?!豆矙C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6條還專門規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辭退的條件。這些條件和國家公務員不得辭退的條件是一致的,即:(1)因公負傷致殘并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2)患嚴重疾病或者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3)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四)辭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辭退人民警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這樣既可保證公安機關順利行使辭退權,又可保證公安民警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豆矙C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規定的辭退程序是:

          1.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討論研究提出辭退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2.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3,任免機關審批。

          4.被辭退人員對辭退決定不服,可按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五)辭退的法律后果

          1.職務關系的消失與警察身份的喪失。公安民警被辭退后,不再負有執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項權利,無需履行警察義務。

          2,被辭退后的待遇。被辭退人員,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領取辭退費。

          3.被辭退后的其他相關事宜。(1)對被辭退人員,5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2)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3)被辭退人員在接到《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或者接到維持原辭退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復核(申訴)決定通知書》的15日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退手續,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辭退手續和拒絕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4)被辭退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其使用的槍支、警械、警用標志、工作證件和其他警用物品。(5)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執行辭退制度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6)被辭退人員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警察的警銜制度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92年9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發布了《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戴辦法》。

          (一)實行警銜制度的意義

          實行警銜制度是適應人民警察性質、任務的要求,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組織管理的重大舉措,也是國家政權建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1.實行警銜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隊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人民警察的性質和任務要求這支隊伍有高度的組織紀律性,能夠統一指揮,快速反應,整體作戰,連續作戰。人民警察的這些特征與一般行政機關有明顯的不同。實行警銜制度,能夠簡明地顯示人民警察的隸屬關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隊伍的管理和指揮,并能激發人民警察的進取獻身精神,有利于樹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執法權威,使依法治警、從嚴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證。

          2.實行警銜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人民警察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這支隊伍必須按照正規化建設的要求,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紀律,使隊伍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實行警銜制度,正是加強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重大步驟。警銜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并對各個銜級的人民警察規定了不同的條件,確定了不同的審批權限,明確了領導關系。這就使人民警察隊伍上下左右形成一體,大大促進了人民警察隊伍的集中統一管理和正規化建設。警銜制度規定從警司晉升為警督,從警督晉升為警監,都要經過相應的警察院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晉升。這些制度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訓制度化、正規化,提高人民警察素質的重要保障。

          3.實行警銜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隊伍的集中統一指揮。人民警察的性質、任務和工作特點決定了這支隊伍必須實行等級管理,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有高度的組織紀律性。實行警銜制度,可以彌補職務等級制度在實戰指揮中的缺陷。由于人民警察職務有了明顯的表明身份的等級標志,等級容易識別,不僅在正常情況下能協調人民警察的等級秩序,而且在處置暴力犯罪、群體性事件、火車顛覆、民航空難、森林大火、洪澇災害等各種突發事件和災害事故中,在隸屬關系不清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警銜發揮統一指揮、協同作戰的作用。

          4.實行警銜制度有利于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感、榮譽感。警銜是黨和國家授予人民警察的榮譽,是人民警察地位、榮譽、權力的象征。它能激勵人民警察增強責任心和組織紀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珍惜榮譽,明確自己所肩負的責任,時時處處以人民警察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規范自己的言行,奮發向上,更加自覺地為國家的長治久安建功立業。同時,人民警察佩戴的等級符號、標志,帶有公開性的特點,便于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這有利于增強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組織紀律觀念,嚴格警容風紀,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警銜制度的主要內容

          1.授予警銜的范圍。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包括:(1)公安機關(含設在鐵道、交通、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的人民警察。(2)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4)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中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2.警銜等級的設置。警銜等級的設置是警銜制度的核心。警銜設五等十三級:(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其中警監以上的是高級警官,警督是中級警官,警司、警員是初級警官。

          我國警銜的等級設置,充分體現了我國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別于國家公務員的等級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軍的軍銜制度,有利于形成領導指揮人員與基層實戰人員的合理結構,發揮警銜制度的激勵作用,進一步調動人民警察的積極性和獻身精神。

          3.授予警銜的標準。根據《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1)部級正職:總警監。(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每職設兩個或幾個銜級,這是符合我國國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職多銜、職銜交叉的辦法,以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授予警銜,可以更好地體現差別,合理評定警銜。由于實行一職多銜、職銜交叉,將會出現少數職務高者在警銜上低于職務低者的現象。對此《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明確規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于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P>

          4.警銜的晉升、保留、降級、取消。(1)警銜的晉升。從人民警察成長的規律看,一名人民警察擔任某一職務,從熟悉情況到積累經驗、增長才干,一般都需要有一個實踐過程。因此,人民警察的警銜等級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和條件下,經考核合格方能逐級晉升。(2)警銜的保留。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帶。(3)警銜的降級。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4)警銜的取消。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四、人民警察的獎懲制度

         

          獎懲,是獎勵和懲處的總稱。獎勵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下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實施的精神和物質上的嘉勉和表彰;懲處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并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轉,對違反組織紀律并造成損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的處罰措施。

          為了激發廣大公安民警的積極性,發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各項公安保衛工作任務的完成,《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獎懲條例》都明確規定,對在公安工作中表現突出者,給予獎勵;對違反紀律并造成損失的,給予懲處。

          (一)獎勵

          1.獎勵的種類和等級。個人獎勵:授予榮譽稱號(一級英模、二級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集體獎勵: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

          2.獎勵的審批權限和方式。根據《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第13條規定,個人嘉獎、集體嘉獎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批;個人三等功、集體三等功,屬于地、市公安處、局以下機關的,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機關的,分別由公安廳、局和公安部審批。個人一、二等功和集體二等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公安部機關的,由公安部審批。集體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稱號的,由公安部審批。

          根據《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第14條規定,對獲得獎勵的個人,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頒發獎章、證書;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提前晉升警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頒發集體嘉獎證書、集體立功獎狀、錦旗。

          3.獎勵的條件。公安民警個人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積極工作,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并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給予獎勵:(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英勇頑強,機智果敢,不怕艱苦,不怕犧牲,表現突出者。(2)在維護社會治安,處置突發事件,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3)在搶險救災和預防治安災害事故中,不畏艱險,舍生忘死,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顯著成績的。(4)在教學、科研理論研究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理論研究有重要成果,為加強公安現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5)在完成本職工作中,恪盡職守,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埋頭苦干,有突出成績或特殊貢獻的。(6)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執勤,文明服務,文明辦案,有突出事跡的。(7)模范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工作紀律,清正廉潔,秉公執法,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敢于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8)密切同人民群眾聯系,關心群眾疾苦,為群眾排憂解難,助人為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有突出事跡的。(9)在組織領導工作中,以身作則,團結同志,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正確決策,開拓進取,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集體獎勵的條件大體包括:(1)在偵破刑事案件中,團結協作,不怕艱險,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績的。(2)在維護社會治安,處置突發事件,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行動迅速,措施得當,有顯著效果的。(3)在治安管理中,基礎工作扎實,防范措施嚴密,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有顯著成績的。(4)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文明執勤,文明服務,文明辦事,文明管理,有顯著成績的。(5)在搶險救災中,充分發揮戰斗集體的作用,不懼艱險,團結奮斗,為搶救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作出突出貢獻的。(6)堅持依法從嚴治警方針,強化教育、管理,認真落實目標崗位責任制,全面加強隊伍建設,推動公安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7)嚴格執法,廉潔奉公,敢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成績顯著的。(8)在公安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重要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研究成果,取得顯著成績的。(9)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為群眾排憂解難,提供社會服務,成績顯著的。(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績或重大貢獻的。

          (二)懲處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過失,實施了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該按照紀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紀責任和后果,接受行政處分和警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有違紀行為的公安民警的懲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人民警察受處分期間,不能享受正常的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2.警紀處分?!度嗣窬旆ā芬幎ǎ簩κ苄姓幏值娜嗣窬欤凑諊矣嘘P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的措施:(1)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和領導的決定、命令或者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2)涉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的。(3)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4)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節比較嚴重的。(5)涉嫌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6)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嚴重后果的。(7)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造成惡劣影響的。(8)接受當事人及其親屬或者代理人請客送禮,數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的。(9)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應聘、受雇于任何個人、組織搞營利性經營活動,不聽制止的。(10)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11)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有必要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并不聽制止,可能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對其采取禁閉的措施:(1)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為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3)威脅、恐嚇、蓄意報復他人的。(4)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擾亂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閉措施的。

          3.刑事處罰。對違反紀律構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規定,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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