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喚、拘傳、提訊犯罪嫌疑人
1、傳喚犯罪嫌疑人。
①、呈批。需要對立案偵查但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傳喚訊問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傳喚通知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②、批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辦案部門立即制作《傳喚通知書》。
③、執行傳喚。執行傳喚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將《傳喚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強制方法進行傳喚。
④、備案。辦案部門應當在傳喚實施后一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網上督察系統以及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復印件等形式,將被傳喚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涉嫌犯罪的行為、實施時間、實施傳喚后涉案人員所在的地點及辦案單位和主辦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⑤、信息錄入。對于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錄入有關數據庫。
二、訊問地點
1、訊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完畢,立即交由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單獨留在訊問場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飯、如廁、休息時,必須由辦案人員看守,不得僅由協勤人員看守。
2、訊問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不得在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進行;對于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住所進行。
3、訊問室等辦案場所不得設置在二樓以上,并與辦公場所分離。辦案場所內必須安裝安全防護裝置和報警、監控設備,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兇、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樓梯、衛生間等必須安裝防護欄、防護網等防護措施。在辦公場所以外的其他地點進行訊問的,應當選擇適宜的房間或者地點,將被訊問人安排在遠離門窗的位置,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訊問時間
每次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對被傳喚、拘傳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拘傳。
提訊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每日有必要的睡眠、飲食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四、準備訊問
1、制訂訊問計劃。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了解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制訂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綱。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未成年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開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3、翻譯人員到場。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準備錄音、錄像設備。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5、進行安全檢查。對傳喚、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
五、進行訊問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訊問開始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2、問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是否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情況。
3、告知權利義務。第一次訊問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或者交由其閱讀,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問明其是否申請回避、聘請律師,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4、訊問案件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
5、聽取供述和辯解。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公安機關都應當認真核對,依法處理。
6、分別訊問。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7、嚴禁刑訊逼供。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以非法方法獲取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8、保密。在訊問中,需要運用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時,應當防止泄露偵查工作秘密。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六、制作《訊問筆錄》
1、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
2、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打印或者書寫工具、墨水。
3、記錄時,對于提問和回答應當用“問”、“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號表示,每句問話和回答均應另起一行,獨立記錄為一段。
4、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對訊問人出示、使用證據的過程,犯罪嫌疑人的態度、表情如實地記錄清楚。
5、《訊問筆錄》應當使用第一人稱記錄,保持原意,抓住重點,詳略得當,字跡清楚,易于辨認,準確、完整、客觀地反映訊問的活動清苦。對代稱、隱語、黑話、簡稱等應當提問澄清,記明完整的意思。
6、《訊問筆錄》應當當場制作、不得事前、事后制作。
7、《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如記錄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并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并在末頁緊接訊問內容的地方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末尾注明。
8、《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訊問時在場的其他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末尾簽名或者蓋章,不得由他人替代。翻譯人員還應當注明工作單位和職業。
9、《訊問筆錄》按照訊問的時間順序編號,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七、封存錄音錄像資料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保持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輯、修改、偽造,并封存備查。
八、接受書面供詞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的末頁注明書寫供述的時間并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頁”,并簽名。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